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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央行动态第86期

[发布日期]:2019-07-29  [浏览次数]:

央行动态周评

时间:2019721-2019727

总第91期,2019年第30

【标题】:欧洲央行释放降息信号

【摘要】: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央行开展TMLFMLF操作合计4977亿元,银保监会引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高层言论】

编者按:本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1.2019726日消息,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为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问题导向,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二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三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四是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五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六是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七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2.2019726日消息,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二是穿透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办法》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其中,按照业务功能属性划分,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六种类型: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企业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条件,但应被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尚未达到这一标准的,虽然不按照《办法》进行监管,但仍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中央级投资运营机构,不适用《办法》。

四、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要严把市场准入关?

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这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五、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符合哪些要求?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门槛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在该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3.2019724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召开促进民营银行健康发展建议提案座谈会。会议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对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体要求,认真听取部分两会代表委员对促进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工作,为做好民营银行监管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推动民营银行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由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曹宇主持,邀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杨松、蔡仲光,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王均金,以及全国工商联相关同志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参会并就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给予了指导。

座谈会上,各位代表委员高度评价银保监会的民营银行监管工作,并结合各自工作和调研实际,深入阐述当前民营银行的问题挑战和政策建议,对深化民营银行改革发展、完善民营银行体制机制、优化民营银行监管框架、推动民营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银保监会城市银行部负责同志介绍了民营银行当前的发展成绩和近年来开展的主要监管工作,并对代表委员的主要意见建议进行了回应。参会各方充分交流意见,并就具体问题深入开展讨论,在推进民营银行规范发展方面形成共识,取得了开拓思路、深化认识、增进理解的积极成效。

会议指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同志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听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明确要求。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会议精神,进一步梳理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推动民营银行实现规范发展。同时,要研究创新机制和形式,将银保监会与两会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常态化,多倾听代表委员对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做好监管工作提供借鉴。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政策取向】

编者按:本周欧洲央行在维持欧元区三大关键利率不变的同时,调整前瞻性指引,预期关键利率至少到2020年上半年将“保持或低于当前水平”。这是自20176月以来,欧洲央行首次在货币政策声明中明确释放可能降息的信号。

 

     1.2019725日,土耳其央行宣布将基准利率从24%降至19.75%,下调425个基点。

这是土耳其央行自20152月以来首次降息,降息幅度高于市场预期。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当天发表声明说,第二季度通胀率明显下降和出口增加提振了金融市场信心,经济复苏势头有望持续;不过,遏制通胀仍为当前首要任务。

  央行降息决定公布后,土耳其汇市、股市总体表现平稳。土耳其商会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主席勒法特·希萨尔哲克勒奥卢表示,降息有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刺激投资和就业。

  土耳其央行刚经历了高层人事变更。总统埃尔多安76日解除了原行长切廷卡亚的职务,宣布由原副行长乌伊萨尔接任。据悉,埃尔多安希望下调利率、刺激经济,但没能得到切廷卡亚的支持。

  土耳其经济在去年三、四季度连续下滑,陷入经济衰退。去年8月土耳其本币里拉大幅贬值,为遏制通胀,央行9月提高基准利率625个基点至24%。今年一季度,土耳其经济环比增长1.3%,走出衰退。土耳其通胀率6月份降至15.72%,为近一年来最低水平。

——来源:新华网

 

     2.2019725日,欧洲中央银行(欧洲央行)召开货币政策会议,在维持欧元区三大关键利率不变的同时,调整前瞻性指引,预期关键利率至少到2020年上半年将“保持或低于当前水平”。

  这是自20176月以来,欧洲央行首次在货币政策声明中明确释放可能降息的信号。声明强调,鉴于欧元区实际通胀和通胀预期持续低于目标水平,有必要将高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延长一段时间。

  声明还说,欧洲央行准备酌情调整货币政策工具,使通胀水平持续趋向政策目标。欧洲央行已委托相关机构对政策方案进行评估,其中包括新资产购买计划的规模和构成。

  欧洲央行行长德拉吉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尽管就业和居民收入增加仍在支撑欧元区经济,但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国际贸易疲软及地缘政治、保护主义等方面的不确定性继续影响欧元区经济前景,其中对制造业的影响尤为明显。

  德拉吉强调,近期一系列数据表明欧元区增长前景日益恶化,下半年经济反弹的可能性降低。不过,欧元区陷入衰退的可能性也很低。

  欧洲央行理事会当天还同意了欧洲理事会对拉加德出任欧洲央行行长的提名。欧洲央行理事会认为,拉加德在货币和银行事务方面具有公认的地位和专业经验。

  按照程序,该提名若能得到欧洲议会支持,并最终由欧洲理事会以有效多数表决任命,拉加德将于今年11月正式接替德拉吉,出任欧洲央行第四任行长,任期8年。

——来源:新华网

 

     3.2019721日,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宣布,基于当前旨在抑制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需要,把再融资年利率维持在16%的水平不变。

  乌央行发布的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乌国内生产总值增速达5.8%,其中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保持高速增长。

  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6月中旬预测,今年乌通胀率将达15%2022年以前通胀率将不会低于10%。标普认为,更开放的贸易环境将使乌商品价格提升,导致市场面临通胀压力。同时,工资上涨和价格调节机制的市场化也将增加通胀压力。

20176月,乌央行将再融资年利率由9%大幅上调至14%20189月,央行将该利率由14%上调至16%

  自2016年米尔济约耶夫当选总统以来,乌兹别克斯坦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经济改革,包括取消外汇兑换管制、降低税负以及对引进外资给予优惠等。

——来源:新华网

 

【关键数据】

编者按:本周人民银行开展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操作2977亿元,并开展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2000亿元,两项操作合计4977亿元,与中期借贷便利(MLF)到期量5020亿元基本相当。

 

     1.20197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其中,增值税改革减税4369亿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减税1164亿元,个人所得税两步改革叠加减税3077亿元。

“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让企业和人民过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表示,短期看,减税直接体现为政府减收,随着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上半年税收收入增速明显回落。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已扣除出口退税)完成82754亿元,增长1.4%,比去年同期增幅回落13.9个百分点。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今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今年46月,已实现整体净减税3185亿元,全国共有940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减税。

总的来看,所有行业均实现减税。其中,原适用16%税率的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税率下调3个点,受益最大,净减税金额合计占比达88%;原适用10%税率的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46月分别实现净减税101亿元和20.5亿元;受益于三项配套措施,邮政、电信、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均实现减税,合计减税204亿元。

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呈现出覆盖面广、受益度大、指向性强等特点。上半年,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新增减税349亿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新增减税481亿元,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新增减税333亿元。

从税务部门掌握的情况看,减税降费成效初显。企业税费成本降低,提升了企业盈利水平。个税改革增加居民收入,拉动了社会消费增长。上半年,个人所得税两步税改因素叠加累计新增减税3077亿元,人均累计减税1340.5元,累计1.15亿人无需再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再加力,激励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民营经济深享红利,活力与信心明显增强。实体经济减负增效,促进企业增加投资。

——来源:人民日报

 

     2.2019726日,人民银行发布《2019年二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人民银行统计,2019年二季度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45.97万亿元,同比增长13.0%,增速比上季末低0.7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9.67万亿元,同比多增6440亿元。贷款投向呈现以下特点。

一、企业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稳步增长

2019年二季度末,本外币非金融企业及其他单位贷款余额95.29万亿元,同比增长10.6%,增速比上季末低0.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6.28万亿元,同比多增1.09万亿元。

分期限看,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余额37.83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增速与上季末持平,上半年增加2.68万亿元,同比多增1.35万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54.89万亿元,同比增长10.9%,增速比上季末低1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47万亿元,同比少增1880亿元。

从用途看,固定资产贷款余额40.92万亿元,同比增长10.6%,增速比上季末低0.7个百分点;经营性贷款余额39.8万亿元,同比增长4.4%,增速比上季末低0.3个百分点。

二、工业与服务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回落

2019年二季度末,本外币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8.87万亿元,同比增长5.2%,增速比上季末低2.2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2825亿元,同比少增1529亿元。其中,重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7.82万亿元,同比增长4.7%,增速比上季末低2.7个百分点;轻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1.05万亿元,同比增长9.4%,增速比上季末高2.1个百分点。

2019年二季度末,本外币服务业中长期贷款余额37.52万亿元,同比增长12.1%,增速比上季末低1.1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2.56万亿元,同比少增1585亿元。其中,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6.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1.8%;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6.6%

三、普惠小微贷款增长持续加快

2019年二季度末,人民币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余额16.34万亿元,同比增长16.2%,增速比上季未高1.8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49万亿元,同比多增5953亿元。

2019年二季度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0.71万亿元,同比增长22.5%,增速比上季末高3.4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22万亿元,同比多增6478亿元;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余额5.29万亿元,同比增长5.6%;创业担保贷款余额1280亿元,同比增长23.8%;助学贷款余额992亿元,同比增长13.3%

2019年二季度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贷款余额2793亿元。考虑已脱贫不脱政策的情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已脱贫人口贷款余额7132亿元,同比增长4%

四、绿色信贷增长较快

2019年二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2余额9.47万亿元,余额比年初增长7.0%,折合年增长率约为13.9%,余额占同期企业及其他单位贷款的9.9%

分用途看,绿色交通运输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贷款余额分别为4.22万亿元和2.32万亿元,比年初分别增长7.8%3.3%。分行业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绿色贷款余额4.02万亿元,比年初增长8.0%;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绿色贷款余额2.91万亿元,比年初增长4.2%

五、“三农”贷款增速有所放缓

2019年二季度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34.24万亿元,同比增长6.5%,增速比上季末低0.3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74万亿元,同比多增253亿元。

2019年二季度末,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28万亿元,同比增长7.4%,增速比上季未低0.2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52万亿元,同比多增1384亿元;农户贷款余额9.86万亿元,同比增长12.0%,增速比上季末低0.8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7080亿元,同比多增3亿元;农业贷款余额4.03万亿元,同比增长

0.1%,增速比上季末低0.5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310亿元,同比少增389亿元。

六、房地产贷款增速继续平稳回落

2019年二季度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41.91万亿元,同比增长17.1%,增速比上季末低1.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21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33.2%,比上年全年水平低6.7个百分点。

2019年二季度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1.04万亿元,同比增长14.6%,增速比上季未低4.3个百分点。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4.61万亿元,同比增长12.9%,增速比上季未低7.3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7.96万亿元,同比增长17.3%,增速比上季末低0.3个百分点。

七、住户经营性贷款平稳增长

2019年二季度末,本外币住户贷款余额5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7.1%,增速比上季末低0.5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76万亿元,同比多增1542亿元。

2019年二季度末,本外币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10.84万亿元,同比增长12.2%,增速与上季末持平,上半年增加7530亿元,同比多增945亿元;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40.81万亿元,同比增长18.4%,增速比上季末低0.7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万亿元,同比多增597 亿元。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3.2019722日到726日,人民银行进行了多笔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具体表1所示。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热点问题】

编者按:本周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升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工作。

 

     1.2019722日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以下称《问题解答第1号》),明确将过渡期内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入内地直保公司业务时适用的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方案期限再延长一年,截止至2020630日。

20175月,原保监会与原香港保监处签署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双方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即进入等效互认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视同对方已达到等效资格并给予等效条件下的监管便利政策。为落实《框架协议》精神,2018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问题解答第1号》,给予香港地区偿付能力信用风险方面为期1年的过渡期监管便利政策。从市场运行情况看,《问题解答第1号》的实施,为促进内地与香港两地再保市场共同发展繁荣、实现互利共赢发挥了积极作用。

《框架协议》的签署和本次《问题解答第1号》的修订,是中国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必将对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保险市场共同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与香港保监局继续就偿付能力监管等效互认框架下双方可适用的监管便利政策进行研究,共同推动提升两地保险市场效率和跨区域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保险市场的相互开放和深度融合。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2.2019723日,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压实公司产品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行业产品整体质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前期工作基础上,银保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近日银保监会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1家公司采取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6个月的监管措施。

此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对2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1550个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公司的一些产品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备案类产品中含涉车责任;短期健康保险或责任保险条款中引用已经废止的伤残评定标准;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主险条款或费率未区分被保险人有无社保等情况;主险费率浮动条件未明确列明等。此外,公司产品还普遍存在不规范或者有瑕疵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保险条款命名不规范,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表述不规范,备案表填写有瑕疵,产品归类或信息录入有瑕疵,文本表述有瑕疵等。

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大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力度,严查重处产品领域违规行为,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强化产品全流程管控,积极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整改情况,强化产品检查成果运用;持续深入开展产品检查,实现对全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检查全覆盖;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产品监管措施,督促财产保险公司提高产品开发质量和整体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3.2019723日消息,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升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股权托管方式。《办法》规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二是规定股权托管基本业务框架。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及有关股权信息资料。托管机构应严格遵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勤勉尽责地对股东名册进行管理,保障商业银行股权活动安全、高效、合规进行。三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办法》设立专章明确监管部门职责,除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监管部门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初,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实践中看,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股权托管,总体上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存在股权“形式托管”现象,未能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与股权管理水平,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对股权托管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首先,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选择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对于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股权托管提出了明确要求的,其股权托管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对于未上市的商业银行,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其股权托管提出明确要求,其股权管理高度依赖公司自治。近年来,部分银行因公司治理水平较弱出现了一些股权乱象。因此,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未上市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股权托管至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办法》规定且不在黑名单中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另外,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完整列入《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对于已经托管的商业银行,未在协议中列入要求的,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满足那些要求?

答: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主要应满足这些条件:一是能够勤勉尽责为商业银行管理好股东名册;二是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三是托管收费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公允;四是能够对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四、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工作有哪些过渡期安排?

答:在《办法》发布的同时,我们配套印发了《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权工作明确了过渡期安排。对于股权托管,我们设置了过渡期,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6月底前按《办法》要求完成托管,已托管、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时间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股权确权,应当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权确权,在2021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原因无法确权的除外)。

五、根据社会公众意见对《办法》做了哪些修改?

答:《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股权托管机构、专家学者等从法律依据、条款理解、实践做法、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其中大部分意见均认为股权托管具有积极意义,有的股权托管机构也提出愿意承担商业银行股权托管职责,并积极配合落实《办法》相关要求。此外,我们还根据公众意见,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充分考虑实践情况,合理设置过渡期,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整理: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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